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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捷宁
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简称“自律处分委员会”)。两份文件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实施自律措施,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办法对会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警示;责令改正;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对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
办法明确,从业人员违规的,协会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是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是情节一般的,可以采取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三是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的纪律处分;
四是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
自律处分委员会明确,案件办理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委员会自律处分会议包括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简称“复审会议”)和全部案件的复议(简称“复议会议”)两类。
重大纪律处分案件包括对协会会员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纪律处分案件;但是,《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简单案件除外。
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其参加自律处分会议: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未按照协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不适合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其他情形。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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