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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

2018-12-26 23:08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也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台《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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