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默认分类

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可A股IPO

2018-12-26 23:2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12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

    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同时,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是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三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四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五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二是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四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

    关于投资管理,草案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四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上一篇:上交所:沪伦通上线工作正加紧推进

下一篇:楼市调控影响小康家庭投资 不动产投资意愿创年内新低

转载 阅读(0) | 评论(0) 关键字:

免责声明: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图片、数据及图表)均为网友自发上传,如发生图片等侵权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若发现疑似图片侵权行为可发送举报邮件至3164116989@qq.com。博主所发内容仅代表博主个人观点,不构成买卖股票依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证券日报网提供博客互动平台不代表认可其观点。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博主不提供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有私下进行收费咨询或推销其他产品服务,属于非法个人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请各位网友不要上当受骗!

昵称:  登录 | 注册

减少编辑区域 增加编辑区域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2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