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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加快金控公司监管立法 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

2018-03-09 00:33

    ■本报两会报道组 刘琪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实际上,自2017年以来,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并且不断在释放监管政策信号——2017年7月4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中提出,强化金融监管协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银监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

    而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也是今年两会上政协委员们的热议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在3月6日的政协经济界别联组讨论会议上建议,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他表示,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强,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经营风险在不断积聚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金鹏辉说道。

    他认为,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存在着很多盲点、缺失,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部门不够明确,相应的监管法律缺乏。“因此,我建议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部门。短期来看,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的规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办法。长期来看,需要把法律层级提升,比如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纳入到整体的监管体系中。”

    对于监管对象,金鹏辉认为,要抓住系统重要性和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分类施策、分类监管。在监管的内容上,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严防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认为,由于金控公司提供多牌照的金融服务,在管理上尤其是风险管理上,难度比单一的金融牌照机构更大、更有挑战性。因此,他建议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审查,要坚持不同牌照在营运上的风险隔离,要坚持金融控股公司为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本服务宗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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