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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张城源:定增新规对一年期定增影响有限发行折扣仍在

2017-02-24 13:48

    上周五,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在定价机制、发行间隔、发行数量和财务性投资方面出了新的规定。对此,很多投资者发出了疑问,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定增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定增以后还能不能玩?又改怎么玩?

    华夏磐泰定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张城源表示“总的来说,新规对于定增市场中股票的卖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发行门槛,抑制了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等过度融资行为,这对于定增市场中股票的主要买方(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是有利的。这就像电商平台加强对平台上卖家资质的审核,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对于大多数买家是有利的一样。同时,随着新规的实施,机构投资者投资研究团队的综合能力未来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考验。能否对公司基本面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长期持续的跟踪,能否筛选出优质的、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决定了是否能在定增投资中获取更好的回报。”

    发行折扣仍在

    一年期定增受影响有限

    在定价机制方面,新规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对此,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张城源表示:“新定价机制并不意味着只能“市价发行”,发行折扣仍将存在。事实上,以过去半年发行的定增项目为例,满足新规定价机制的项目超八成,而这八成项目中,八、九折的项目大量存在,折扣最大的达到六八折。”他进一步解释到:“一年期定增一直以来均执行市场化竞价的定价机制,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对于最终发行价格及折扣的影响有限。2016年,一年定增平均发行折扣为九折,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这一折扣水平与新规定价机制并无实质性冲突。所以定增新规对绝大多数合理且必要的一年期定增影响有限,预计不会造成折扣消失,也不会造成作为主流定增产品投资标的的一年期定增项目数量骤减,或者发生无项目可投的情况。”

    虽然定增折扣仍在,但是张城源也强调,定增投资不宜仅关注发行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深入、全面、细致的行业、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定增市场中获益的根基所在。

    发行间隔、数量要求

    可保障合理融资需求

    新规规定申请增发、配股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张城源表示,统计显示,过去四年间,曾进行定向增发的公司中八成只增发过一次,说明多数上市公司的增发频率是符合新规要求的。新规的执行,将有效防止上市公司脱离主业发展,频繁融资,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套利,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可以预见,未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将进一步加速,长期坚持主业发展、合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或并购的优质公司,将会拥有更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空间。而真正坚持价值投资的定增投资者或产品,也将有望获取更加明显的超额收益。

    新规要求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张成源认为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抑制部分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倾向,避免出现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募集资金大量闲置,对于大多数合理且必要的再融资是没有影响的。“2015年以来,一年定增平均发行股数约为当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7%,八成定增项目不超过新规20%的上限。对于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该数量已足够。”

    财务性投资限制

    防止过度融资

    此次新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张城源表示这一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上市公司盲目投资、融资规模远远超过实际需要量的情形。特别是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将因此受到有效遏制。

    “从投资者的角度,可以保证自己的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从而在为上市公司带去最大价值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从长期来看,新规对于定增市场的资金利用效率和项目质量的提升,都将产生较好促进作用。”张城源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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