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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有关负责人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对基础货币总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央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
本报记者 闫立良
12月15日,央行发布消息称,已于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原2005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从融资空间、融资利率和质押债券范围三个方面对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进行了优化。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通过系统自动向央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完成清算的支付系统支持机制,有助于减少清算排队现象,保障支付清算安全。”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目前的《暂行办法》是2005年施行的,随着形势变化,《暂行办法》中关于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关于合格质押品、成员机构资质等方面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该负责人强调,为进一步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央行决定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
“由于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启用门槛较高,因此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该负责人强调,而且,由于绝大多数融资为日间透支、日终偿还,对基础货币总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央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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