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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制度再被“点名” 地方法院探路助中国特色集体诉讼落地

2020-04-11 00:10

    本报记者 杜雨萌

    投资者保护不仅是监管层长期以来的重要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和谐稳定。《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4月9日正式对外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就再次强调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再次提出要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表明中央肯定新证券法构建起来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中国特色,这是对立法的一个高度正面评价。同时也说明,未来我国将在新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在何海锋看来,目前正在分步实施注册制的中国证券市场,具有不同于任何证券市场的特点,其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具有自身的特色。唯有如此,才能为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也表示,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表明了中央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整顿资本市场以及加快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决心。

    事实上,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其新增加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规定,无疑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如新证券法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记者注意到,自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上海金融法院已于3月24日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下称《代表人诉讼规定》),这不仅是国内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定,同时也是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此前其维权路难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系统的维权途径,二是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力量悬殊,三是投资者人员众多且分散,维权成本相对过高。”王营称,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已在国内的上海、苏州等地探索运行,初步来看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即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权道路上减少诉累、降低成本,使证券维权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代表性和普适性。

    何海锋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代表人诉讼规定》,既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以提高诉讼效率。虽然该规定来自地方法院的探索,但由于上海独特的金融中心地位和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司法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这一规定或为代表人诉讼和中国式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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