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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将统一监管

2018-05-19 01:08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触线”,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本报记者 杜雨萌

    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强化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此次36号令的出台,在制度与规则等方面进行了集中统一,即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

    36号令指出,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也就是说,对于相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行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审核,可能导致低于这个比例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应报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来审核。

    其中,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情形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需要强调的是,在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情况,不仅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但由于证监会已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出台明确规定,所以36号令的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

    36号令还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按照36号令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36号令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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