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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企混改“力挺”中小股东 强调四大作用

2017-02-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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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表示,有利于推动完善混改公司治理和提高非公资本参与混改的积极性

    ■本报见习记者 杜雨萌

    昨日,山东省国资委发布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中小股东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与各种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深度融合的合作机制,发挥中小股东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机制、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发展活力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各方股东合法权益。

    “如何更好地发挥中小股东作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一直都是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难题之一。”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院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大多数混改国企来说,中小股东往往缺少话语权,如若能够建立有效保护中小股东话语权和利益的机制,对于推动混改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和提高非公资本参与混改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山东省的这一积极尝试,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认为,国企混改进展相对缓慢,其根源在于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改的积极性不高,因为以社会资本为主导的中小股东在国有企业进行混改后难以发挥关键作用,中小股东的权责利益不匹配,社会资本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可以说山东省提出发挥中小股东在国有企业混改中的作用,抓住了近年来国企混改迟迟进展不大的牛鼻子,这将对国企混改起到两方面积极作用:一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充分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彰显地方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混改的诚意,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企混改;二是将进一步完善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各类产权属性的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的关系,避免国有资本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黄志龙对记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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