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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威胁金融安全 监管需权衡创新与风险度

2017-04-17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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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建议,要改变现有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套利,强化不同监管部门的协同,在允许创新的基础上进行穿透式监管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银行业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影子银行”。

    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影子银行”的本质是“资金池”业务,“资金池”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影子银行”业务容易因为外部冲击而产生系统性的流动性问题,而且流动性冲击具有传染性而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另外,“影子银行”业务具有监管套利的性质,为了降低或者回避资本充足等监管要求的成本,在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驱动下,金融机构有激励从事“影子银行”的业务。而监管套利的本质导致了“影子银行”业务缺乏实质性的约束,规模的快速扩张使得风险容易在“影子银行”业务中积聚。

    曹啸表示,“影子银行”业务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主要载体,但创新产品背后的风险分布不清楚,快速创新使得产品交易结构日趋复杂,原有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影子银行”业务不仅使得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而且日趋复杂的交易结构、监管套利的本质都放大了金融机构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金融机构容易过度追求收益而忽视未来的风险,把自身和投资者陷于过度承担风险的境况。

    “随着相关业务规模不断扩张,低质量项目越来越多地进入‘资产池’,最终在某一个时点因为某一个资产的违约,导致整个市场崩溃。”曹啸表示。

    有关专家表示,部分“影子银行”体系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行业,横跨货币、信贷、资本、保险、理财等多个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和金融体系内部的内在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呈几何式增长。一旦“影子银行”出现较大风险,可能通过货币市场、信用市场迅速传染至银行部门和实体经济,进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谈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曹啸表示,对“影子银行”业务加强监管,存在允许创新和容忍风险之间的权衡问题。目前来看,近期我国对资管领域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在限制各种“影子银行”业务,这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会约束创新。

    曹啸告诉记者,从微观审慎监管角度来说,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要健全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强化创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创新型产品的压力测试要求。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讲,要改变现有的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套利的扭曲,强化不同监管部门的协同,在允许创新的基础上,进行穿透式监管,把握“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本质,对“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进行控制,把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检测系统性风险的市场指标,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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