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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余只大集合产品须对标公募进行规范

2018-11-30 23:45

    ■本报记者 左永刚

    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400余只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集合产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规范管理。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先后依法设立了大集合产品。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施行以来,证监会持续督促行业机构按照公募基金的要求对大集合产品予以规范。2018年4月份发布实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公募产品的运作规范提出若干具体要求。《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行业机构普遍关注大集合产品如何适用《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为落实《指导意见》、回应行业诉求,证监会制定《指引》,按照分类有序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的原则,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经规范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具体来看,《指引》要求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包括产品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要求与公募基金一致。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指引》发布后,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或者通过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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