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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考虑差异化表决代替同股不同权

2018-08-31 21:22

    本报记者 左永刚

    8月31日,对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44号(《关于A股应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的提案》),证监会答复,目前,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证监会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关于探索在同股不同权、盈利标准等方面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型企业回归。证监会表示,“同股不同权”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差异安排,有的属于针对董事会提名权的特别安排,有的属于同种股份投票权不同,有的属于类别股份。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都属于对公司治理作出的特殊安排。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确立了“同股同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基于同种类的股份而言,对于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设置不同的权利。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为优先股的发行、交易提供了相应安排。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等应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允许境外注册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一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二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允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情形的创新企业发行上市;三是允许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安排,并作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考虑到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投资者权利保护等问题,《若干意见》明确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试点相关规则也对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作出了专门的减持锁定安排。

    目前,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证监会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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