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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左永刚
8月31日,对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44号(《关于A股应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的提案》),证监会答复,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工作任务。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年。《授权决定》通过后,证监会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创造条件。在完善市场制度、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完善市场监管等方面,为稳步实施注册制改革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与环境。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