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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二次修订投资者门槛 自然人投资者资产门槛未变

2017-06-29 00:27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为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全国股转系统近日对现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予以相应地修订或补充。

    新版细则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此外,本次修订明确要求主办券商每12个月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一次评估。

    一位业内资深专业人士表示,全国股转系统此次修订投资者门槛,无论是自然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资产门槛未变的前提下,其“动态维持门槛”大幅提高。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全国股转系统此次修订细则,是新三板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来的第二次修订。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强调,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实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新三板市场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三是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由于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风险的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另外,全国股转系统本次修订明确了主办券商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应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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