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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提出17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

2020-02-11 15:35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对中央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研究,明确了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企业和个人、社会捐赠等方面的17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为疫情防控相关主体“雪中送炭”。

    据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减轻疫情防治机构负担。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用人单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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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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