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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达成34项共识 促进两国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2019-01-18 21:44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政部18日发布的《第二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联合声明》显示,2019年1月18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和德国联邦副总理兼财长肖尔茨在北京共同主持第二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以下简称对话)。双方重申在财政金融领域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和务实合作,拓展战略性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完善国际经济治理,维护全球多边体系,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支持以规则为基础、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和全球经济增长。双方在对话中达成34项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领域,声明显示,德方欢迎中方为放宽市场准入所作出的努力。德方欢迎中方持续有效扩大金融部门的对外开放。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德资金融机构来华展业,德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赴德展业。

    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对方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启动双边审计监管合作谈判,为跨境发行股票、债券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两国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中方欢迎和支持德国企业发行熊猫债,愿意提供审计监管便利。

    双方支持两国交易所和金融市场行业协会加强友好交流与务实合作,增进两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彼此资本市场和监管制度的了解,为双边务实合作和两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双方支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德方合作伙伴举办中国资本市场主题研讨会。

    双方认同外资机构参与中国保险市场对于提升金融普惠、金融韧性和应对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意义。双方欢迎合格的德国保险企业在华设立全资保险控股公司,欢迎中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在德现行法律和监管框架下开展再保险业务。在务实合作与有效市场开放精神指导下,双方致力于及时处理本国和外国保险公司的许可申请。中方致力于继续给予外资保险公司国民待遇和中外一致的公平竞争环境。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德资保险公司申请其专长领域的经营许可,欢迎符合条件的德资保险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扩展其在华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业务范围,推动对中国消费者有利的创新。

    双方欢迎并支持法兰克福人民币离岸市场和当地人民币清算行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德国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进入中国市场投资。双方欢迎金融机构在德国发行人民币债券。

    双方支持中欧国际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欧所)发挥促进两国金融合作、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中德先进制造业对接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作用,支持法兰克福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以扩大人民币在中德之间的跨境使用。

    双方支持各自证券监管机构签署双边跨境衍生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支持在法兰克福中欧所上市A股指数衍生品。双方欢迎德方各类发行人在中欧所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欢迎中国发行人到中欧所发行上市股票、债券,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准则及支持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执法活动。

    双方欢迎德意志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各自的上市公司在对方市场挂牌存托凭证(DR)产品开展可行性研究。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德资在华银行申请中国存托凭证(CDR)业务牌照。

    双方欢迎中国银行与中欧所签订《D股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支持中国企业赴德上市融资。

    双方欢迎就监管问题开展密切对话和磋商,并欢迎两国有关部门签署《中德银行业监管合作意向信》。为了在银行业监管待遇方面取得更进一步的成果,两国有关部门将密切合作并致力于签署一份协议以帮助解决两国银行分行和子行进入对方市场可能遇到的障碍。中方愿意鼓励至少一家总部设在中国的银行在德国(法兰克福)开设子行作为其欧洲总部。

    双方欢迎在绿色金融和可持续融资领域已取得的重要进展,特别是在中德两国分别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取得的重要成果。双方同意继续在绿色金融领域开展积极合作,包括致力于做好“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框架下相关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并按照G20和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有关建议和框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共同推动在G20框架下讨论可持续基础设施投资议题。

    双方欢迎两国央行在本次对话期间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两机构在经济金融形势交流、中央银行业务、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各自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并通过签署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换谅解备忘录,深化证券期货领域的监管合作机制。两国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加强日常监管与跨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以及市场极端情况下的应急协同机制,并致力于促成双边跨境衍生品监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

    双方同意加强在金融科技领域交流与合作。

    中方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德国当地机构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跨境人民币清算结算业务。中方欢迎有能力、有意愿的德资企业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提升行业整体实力。

    双方同意继续保持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框架下的紧密和互信合作,寻求互相支持,在适当的法律框架下,促进与两国金融情报中心相关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作。双方期待进一步探索加强合作的方式,包括日常磋商和工作访问等。

    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德资银行申请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中方欢迎符合资格的德资金融机构在华申请熊猫债主承销商资格和基金托管牌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将开展新一轮关于债券承销资格的市场化评估。在此过程中,交易商协会将根据中方相关程序和标准,积极考虑德资银行的申请。

    中方愿在金融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方面的营商与监管环境,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单笔人民币定期存款的最低金额要求。与金融业对外开放精神一致,中方愿继续评估现行法律和监管框架,进行必要适当调整,推动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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