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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的信披行为

2017-11-04 00:18

    ■本报记者 姜楠

    为进一步规范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日前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至此,深交所已制定、修订并对外发布了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业务、零售相关业务、快递服务业务、LED产业链等19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结合监管实践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深交所及时对指引进行修订。

    据介绍,本次指引修订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原则,结合行业监管实践经验,秉承放管结合、宽严相济的精神,一是严格规范新问题新现象,严防利用“灰色地带”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指引新增了对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与员工共同投资房地产业务的规范,一方面要求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该类业务的开展情况;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揭示的要求,指引新增了上市公司向其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担保的披露要求,以提高上市公司及时识别潜在风险的意识;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指引对“经营情况与分析”、“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完善,新增对预收账款、营业收入对应前五大项目的披露要求;四是提高披露内容的投资者决策有用性,充分吸纳征求意见中收集的有效建议,指引将原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财务报告附注等部分披露的项目经营性信息和财务性信息限定为“主要项目”,避免披露项目多而散从而无法聚焦重点项目的情况;五是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对主营业务所需的财务资助进行额度授权,贯彻程序明确、适度灵活的原则,指引新增了额度授权及可在额度内“滚动”使用的条款,充分考虑了房地产业务的特殊性,以提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运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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