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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

2021-12-03 20:2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杨洁

    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其中明确,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定位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挂钩标的白名单制度,从严、动态管理挂钩标的。

    据悉,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且前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中证协表示,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此外,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编辑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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