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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受理亿晶光电证券支持诉讼案件

2019-01-21 17:13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日,由投服中心提起的亿晶光电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支持诉讼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

    两项违法行为 双双被起诉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前身为海通食品,2011年重大重组之后进入光伏行业,主要从事光伏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和销售,主要收入来自纯太阳能电池组件。2018年5月3日,亿晶光电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亿晶光电涉及未披露重大仲裁和重大股权转让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其中第三起与杭锦后旗国电等的反仲裁事项单笔超过了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了2.9亿元人民币,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到2017年4月25日亿晶光电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才首次披露该仲裁事项。

    2016年12月27日,勤诚达集团与亿晶光电时任董事长荀建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勤诚达集团将分两次受让荀建华所持占亿晶光电总股本20%的股份,成为亿晶光电控股股东;但是亿晶光电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将该事项首次予以披露。亿晶光电的两项虚假陈述行为互相独立,时间上有所重叠,投服中心支持两项违法行为的适格受害投资者进行索赔。

    两地法院 由经营地管辖

    亿晶光电注册地为浙江宁波,但在宁波并无实际经营场所,实际经营地为江苏金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若干意见,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可以实际经营地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亿晶光电近期的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宁波中院受理的同类案件也被移送至南京中院。

    两类被告 坚持“追首恶”实际控制人

    投服中心在支持诉讼中始终以保护广大股东利益为初衷,坚持“追首恶”,此次依然将亿晶光电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荀建华作为第一被告。

    荀建华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两项虚假陈述行为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至今为止仍是亿晶光电的实际控制人。将负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被告并“追责到人”,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直秉承的原则,目的就是降低其他广大股东因上市公司赔偿责任而受到潜在影响,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彰显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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