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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手段与能力“双提升” 斩断违法违规“新苗头”

2017-03-08 01:46

    编者按: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需要大家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我们看到,在对各类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既有证监会稽查部门的身影,也有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身影。不管是谁在查处案件,大家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揪出违法违规者,并让他们受到应有的处罚。

    证监会创新调查手段 破解反向交易股市“黑嘴”难逃法网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近期,上海证监局先后查处了证券从业人员朱炜明(已移送公安)、某财经频道节目主持人廖某某等两起抢帽子操纵案。上述案件的查处,向市场展示了证监会高压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一贯态度,坚定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贯原则,并及时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及媒体人员划定了醒目的红线。

    据了解,在调查上述案件的过程中,上海证监局发挥敢于碰硬、连续作战的精神,集中精干力量,创新调查手段,快速查实了廖某某、朱炜明涉嫌抢帽子操纵的事实,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蔓延。

    针对调查对象有丰富的媒体经验和人脉资源,反调查意识及能力较强的情况,调查组充分准备,果断出击,在通过外围调查掌握大量客观资料,摸清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调查对象所在的办公场所进行突击调查,并按照事先的部署和计划第一时间固定和调取证据,为案件的成功突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在“廖某某”案的调查过程中,在证监会稽查局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调查组采取重点突破、多点开花的思路,由上海局牵头,联合了天津、山西、吉林、甘肃等地派出机构同时进行案件调查。调查过程中还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交易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最终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了近百个银行及证券账户的海量交易数据,查明了涉案账户的归属情况。

    此外,针对上述案件时间跨度长,荐股次数多的情况,调查组创新手段,提升效率,首次使用视频分析软件迅速从相关的公开的媒体平台上,获取了全部涉案视频资料的电子文件,并对数百个视频文件进行逐一分析,并迅速完成了上述荐股视屏同涉案账户交易情况的匹配,高效推进了调查工作的进展。

    据办案人员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抢帽子操纵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违法主体善于借助主流媒体影响市场。如知名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是以普通投资者为直接参与主体的证券类谈话节目,该节目收视率长期在证券节目中排名靠前。上述两起案件中,廖某某及朱炜明均借助了《谈股论金》的高人气、高收视率影响投资者。其中,廖某某作为《谈股论金》的节目主持人,在其博客、微博中广泛运用其主持人身份推荐各类股票,受到大量投资者关注和追捧,而朱炜明直接以嘉宾身份在《谈股论金》节目中荐股,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和个股市场走势。

    二是荐股渠道向各类新兴媒体渗透。廖某某利用博客、微博等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多的优势,借助其节目主持人的高人气和微博、博客的精准、高效传播的优势,大肆在上述自媒体中推荐股票,误导投资者。在行政调查初步认定的廖某某涉嫌抢帽子交易的30多只个股中,每只股票平均非法获利超过6%,在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的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是反向交易隐蔽性强。在“廖某某”案中,为了逃避打击,廖某某动用了十余个证券账户配合其荐股行为进行相应的反向交易,上述账户分别开立在上海、天津和江苏等地,从表面上看相互独立,很难引起注意。此外,廖某某通过多种措施进一步隐藏其反向交易行为。

    四是违法主体突破身份限制。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演进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抢帽子操纵的违法主体已经突破了证券从业人员的范围。在“廖某某”案中,廖某某使用主持人的身份及公众影响力,即可通过其荐股的言论和观点影响和误导大量投资者的判断。

    “这两起案件警示证券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职业操守,践行行业规范,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能利用自己独特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优势,以内容虚假、夸大或不确定的信息影响股价。”办案人员表示,他同时提醒投资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投资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切勿轻信“股评”或荐股,坚持独立思考和判断决策,避免落入不法者编制的圈套。

 

    不到一个月走遍23个城市

    广东证监局严查操纵期货市场行为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年来,证监会严格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仅广东证监局就已经查办了3起期货操纵案件,以及广州穗富等6家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案件,并将个别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通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五加二”+“白加黑”成工作常态

    不到一个月完成操纵“甲醇1501”合约案取证

    去年以来,广东证监局依法查处了3起期货案件。目前,已有1起作出了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1起已结束调查工作移交处罚委,还有1起正在调查之中。

    其中,姜为涉嫌操纵“甲醇1501”合约案,证监会已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姜为实施终身期货市场禁止进入。2015年10月30日,证监会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该案已移送成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期作出一审判决。

    据介绍,2014年12月份,郑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甲醇1501”合约交易异常,多个疑似关联账户在甲醇价格持续下跌的市场环境中,集中持仓“甲醇1501”合约,维持或拉高期货价格,以期操纵市场。12月17日至19日,因相关涉案账户超量集中持仓,资金链断裂被强制平仓,“甲醇1501”连续3日跌停(跌幅达20%),市场波动剧烈。2015年4月21日,证监会决定对上述涉嫌集中持仓操纵“甲醇1501”合约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案件交由广东局主办。

    广东证监局受领任务后,局领导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会议部署调查工作,在全局范围内抽调稽查、期货业务骨干和IT专家组成调查组,立即分析案情,开展调查工作。会稽查局和会期货部高度重视本案,指派处级领导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共同研究案情,共解案件疑难。证监会稽查局多次协调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和成都经侦支队,落实行刑衔接,并协调相关派出机构协助调查。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扬敢打敢拼和勇于奉献的稽查精神,争分夺秒推进案件调查,连续出差,白天现场取证,晚上分析研讨案情,“五加二”、“白加黑”成为常态;上海等16家派出机构克服人手紧、取证任务重等困难,安排专人协助调查;郑商所全力以赴,加班加点完成调查组提出的数据分析要求。在系统上下的支持帮助下,调查组不到一个月走遍23个城市,完成145个期货账户、143个银行账户和24家法人工商资料的调查取证,询问谈话38人次,顺利完成案件现场取证工作。

    在证监会开展调查之前,地方公安机关因资金问题已羁押关键当事人,“行刑”合作既紧迫又必要。在证监会稽查局的组织协调下,公安机关案前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询问笔录等资料,案中代为询问当事人,为案件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而稽查人员发挥专长,提供数据分析和违法行为定性分析,为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提供有力支持。“行刑”双方取长补短、配合无间,分别实现了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

    证监会对姜为涉嫌操纵“甲醇1501”合约案的“顶格”处罚及对当事人实施终身期货市场禁止进入的处罚决定,彰显了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决心,体现了证监会积极回应市场和社会各方关切的态度,实现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有效遏制”的良好执法效果。

    另一起案件是“廖某山”等期货账户异常交易案。

    据介绍,2015年12月份,郑州商品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廖某山”等8个自然人客户存在联手、相互交易影响“普麦1601”合约期货价格的行为。上述客户的交易行为造成普麦1601合约期货价格大幅异常波动,最大波动幅度18.3%,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正常秩序。2016年2月29日,证监会决定对“廖某山”等8个自然人客户涉嫌操纵普麦1601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将案件交由广东局主办。

    案件交办后,广东证监局领导高度重视该案件,第一时间抽调稽查骨干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立后,在稽查局指导和郑商所配合下,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正在审理过程中。

    据介绍,姜为和廖某某对相关期货合约进行操纵过程中,因逼仓失败,均造成“甲醇1501”合约和“普麦1601”合约在交割月出现连续跌停的极端走势,多家期货公司期货账户出现穿仓,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广东证监局对“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普麦1601”合约操纵案等一批期货操纵案件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有效防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私募存六种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多起案件违规事项正调查

    除了依法从严打击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广东证监局还严厉查处私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通过案件调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广东证监局发现私募机构主要存在六种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看,一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调查的6起案件中,3家私募机构存在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对象推介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违规行为,如私募机构青原投资、云系投资、广东某汇都存在这种情况。其中,对青原投资和云系投资已作出行政处罚,广东某汇的违规事项正在调查中。

    二是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调查的6起案件中,中某创投未对其管理的广州萌芽投资(有限合伙)产品进行备案,云系投资未对其管理的泓蚨基金产品(有限合伙)进行备案。

    三是私募机构募集时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调查的6起案件中,3家私募机构存在销售私募基金时未有效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的违规行为,如云系投资销售基金时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评流于形式;中某创投和广东某汇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2家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1家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如青原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浩源泰兴,向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少于100万元;中某创投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广州萌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17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少于100万元。对于上述2起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广东局已对青原投资作出行政处罚,对中某创投正在调查中。而调查中发现云系投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依法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四是私募机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调查的6起案件中,1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青原投资管理的浩源泰兴基金未进行专户存管,青原投资实际控制人借用私募基金浩源泰兴5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证监会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是部分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调查的6起案件中,1家私募机构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广东某汇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期末大股东约定回购的条款,涉嫌变相或暗示承诺保底保收益,该案件正在调查中。

    六是私募机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行为违法违规。调查的6起案件中,1起涉嫌违规减持,如私募机构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合计增持“同大股份”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6.35%。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的规定,2015年7月10日,广州穗富作为同大股份超过5%的股东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同大股份”股票。但2015年9月7日起,广州穗富实际控制并决策通过相关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多次卖出“同大股份”股票,截至9月25日,累计卖出741777股,金额3617.6万元,占同大股份总股本的1.67%。广州穗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第1条的规定,违规减持,构成《暂行办法》第23条第(9)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违规,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另有1起涉及限制期内私募机构买卖股票,广东某价值通过旗下管理的基金产品买入“科恒股份”等4只股票,持股比例超5%时均未及时停止增持行为,且后续交易中存在短线交易情形。据悉,该案件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

 

    新三板频现操纵股票违法案

    联盟式操纵成监管重点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自新三板快速扩容以来,市场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操纵挂牌公司股票则是近一两年来新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在2015证监法网对一批新三板市场操纵案件集中查处之后,证监会再次集中查处了数起市场操纵案件。经调查,新三板市场操纵案特点明显,如存在多方合谋共同实施操纵,“联盟式”操纵违法案例频现。

    较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而言,新三板市场在交易机制、定价机制、参与方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操纵市场这一违法违规行为中也相应呈现自身的特点和趋势:一是操纵行为参与主体多样。一般的操纵市场参与主体较少,主要集中在投资者,新三板市场操纵参与主体除了投资者外,还有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高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等多种主体,覆盖市场各类参与方。

    二是多方合谋共同实施操纵。受挂牌公司质量、投资者层次、做市交易机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新三板市场操纵行为由以往的单方全程实施,演变为多方合谋、串通共同实施,各方借助“联盟”实现操纵优势互补,利益均沾,各取所需。

    三是操纵市场动机新颖。新三板市场操纵的动机不再仅仅局限于赚取操纵价差获利,而是有更“远大”的企图,挂牌公司为了实现定向增发融资、为了进入或维持在创新层,抑或是做市商业务部门或个人为了完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甚至是相关方面为了满足对赌协议条款。

    四是操纵行为“本小利大”。由于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多为中小企业,股本小,流通股则更少,行为人可以动用少量的资金、账户即可快速完成操纵,真可谓“投入少、见效快、效果好”,使得不法者为了实现企图甘冒违法违规的风险。

    五是操纵手法更趋隐蔽。由于新三板做市交易和协议交易的特殊交易机制,操纵行为的交易遁形于做市交易或双方自行商定的协议交易中,常难以被发现和区分,大大增加了调查和打击的难度。

    六是操纵手法花样繁多。新三板市场操纵不仅能遍用传统的优势和手段,还“推陈出新”诞生出新的优势和手法,除了以往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进行连续交易或约定交易、洗售交易之外,行为人还开始通过挂牌公司发布利好消息,通过“做市商地位优势”、向投资者推介等方式进行信息操纵或其他新型操纵。

    对于新三板市场出现的操纵行为,证监会及时果断出手,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防止不法行为在新三板市场快速扩散,有效遏制操纵行为在新的市场领域蔓延。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完善新三板市场相关规则和机制,多方面加强对新三板市场的综合监管,贯彻落实“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理念,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不断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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