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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允许开展特定债券竞买转让

2020-07-03 19:22

    本报记者 张歆

    为进一步优化债券转让方式,完善债券风险管理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特定债券竞买转让有关事项发布通知。根据《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上交所转让的特定债券,可以按照通知规定采取竞买方式进行转让(以下简称竞买转让或转让)。

    特定债券拟进行竞买转让的,应当权属清晰,并具备一定的市场转让需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竞买转让:其一,特定债券发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二,特定债券因卖方与发行人已达成偿付协议等原因,不具备同等权利义务事项或风险特征;其三,特定债券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其四,其他可能导致特定债券不适于竞买转让的情形。

    按照规定,卖方应当做好投资者组织工作,事先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申报意向,结合相关债券的前期成交价格和市场估值,合理确定竞买转让的价格区间,确保竞买转让平稳有序进行。转让公告发布后,存在下列情形的,卖方可以取消或者变更此次竞买转让:卖方经了解认为相关债券的市场需求暂时不足以支持竞买转让的;出现可能显著影响债券价格或导致债券不再适于竞买转让等情形的;存在其他合理理由的。

    投资者拟参与竞买申报的,应当符合上交所对于受让特定债券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并办理本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权限相关手续,登录处置平台参与竞买申报。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由最优出价的应价方按该笔竞买的全部数量达成成交。若最优出价存在多笔申报的,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成交。

    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的,上交所系统将各有效申报按价格从优到劣排序,并汇总申报累计数量。申报累计数量未达到竞买总量的,申报的最低价格为边际价格,全部申报均按其申报数量达成成交。申报累计数量达到竞买总量的,以达到竞买总量的价格为边际价格。价格优于边际价格的申报全部成交,其成交数量为申报数量。价格等于边际价格的申报全部或者部分成交,中标量以各申报数量为权重按舍去法进行边际中标量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完成后,若有尾量剩余,则遵循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尾量分配。

(编辑 田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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