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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违规场外配资的高杠杆属性和“强制平仓”的风控制度安排,使其具有高风险特征,如果相关主体不能尽到“投资者适当性”的审查义务,就会造成大量中小投资者承担远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风险,因此,违规场外配资本质上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目前来看,从事违法违规配资业务的既有持牌金融机构,也有非持牌金融机构,既有个人投资者,也有机构投资者。对于这些违法违规的场外配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证监会打击的重点。近日,本报根据证监会处罚的多起场外配资中违法案例来多角度揭开违规场外配资的面纱,也再次提醒投资者“投资千万条,合法第一条”!
日前,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证券)因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被证监会处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S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
经查明,S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证券对于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T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或者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者缺乏有效控制,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至调查日,S证券有455个使用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H系统(以下简称H系统)、61个使用T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同花顺系统)接入违规交易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S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S证券未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18,235,275.00元。
S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102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H系统及同花顺系统接入账户历史委托、成交数据记录、S证券说明、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表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侯捷宁)
(编辑 孙倩 策划 侯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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