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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活动

2017-06-01 00:54

    “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

    ■本报记者 闫立良

    5月31日,央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7日。该《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办法》规定,央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规定,符合央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央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

    “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办法》规定,央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央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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