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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积极探索行政和解的执法新模式

2019-04-23 21:30

    本报记者 苏诗钰

    日前,证监会与高盛亚洲、高华证券等九名主体达成行政和解。这是证监会2015年2月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四年多来首个成功达成和解的案例,实现了零的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制定了《实施办法》,并会同财政部制定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办法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和解协商,行政和解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监督,行政和解金的确定、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据此,证监会开始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东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共39条,分为“总则”、“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附则”等5章。这项《实施办法》是在大量学习和借鉴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和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而制定的一部部门规章,应当说,有关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精髓和核心制度在其中都得到了体现,不仅为在即将修订的《证券法》中创设此项制度提供了参照,而且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创设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根据《实施办法》,行政和解是指证监会在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在实施程序上,行政和解分为申请、受理、和解协商、和解协议的签订与执行等几个环节。

    据悉,《实施办法》严格限定适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围,建立全面的权力约束机制。一是明确行政和解作为补充性执法方式的定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行政和解。二是强化监管机构调查职责,监管机构受理和解申请后,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坚决防止“以和代查”,始终保持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压力。三是建立严格的实施程序,既要求证监会内部和解实施部门与案件调查、处罚部门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又对行政和解程序中涉及的申请、受理、协商、签订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具体、严密的规范。四是严格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行政和解金由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实行专户管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保证行政和解金的安全,证监会、财政部对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专家指出,行政和解是我国行政执法的重要制度创新。证券期货领域首例行政和解案的问世,为行政和解制度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填补了实践上的空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是,这只是最初步的探索,还需要在进一步实践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对目前的和解制度作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规定,提高制度层级。我们期待行政和解制度在未来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在提高执法效率、快速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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