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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企业可优先开展债转股 为去产能提供多方位支持

2017-08-09 01:09

    ■本报记者 苏诗钰

    日前,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具体来看,有四类企业可优先被考虑债转股,一是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二是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三是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四是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8月8日,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立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监会提出可优先考虑债转股的企业,必定是当前债务负担重、但未来发展前景看好、投资回报率尚可的企业。

    就债转股如何为去产能提供支持,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不满足优先实施债转股的过剩产能自然会被淘汰。债转股实施以后,商业银行债转股机构作为企业的股东,会根据商业银行的偏好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约束企业未来盲目和过度的产能扩张冲动,从而发挥限制产能的作用,这一点非常重要。

    “债转股的积极作用从短期看,能够避免遇到短期困难的企业破产,在经济下行期能够平滑经济的过度波动,使得金融政策发挥逆周期的稳定作用。从长期看,可发挥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能够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和约束企业的投资行为,在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中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从根本上控制企业的杠杆率和风险水平,从而为经济的长期平稳增长奠定基础。”曹啸表示。

    华安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阳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银监会对债转股实施对象进行了规定,处于黑名单的“僵尸企业”将不能实行债转股,这样就可以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将资源合理配给到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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