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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签署15个自贸区协定 涉及23个国家或地区

2017-07-19 23:56

    ■本报记者 苏诗钰

    7月份以来,在北京已经连续举行了三场有关自贸区协定的谈判,分别涉及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二轮升级谈判、中国—以色列自贸区第二轮谈判、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二轮升级谈判。

    具体来看,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二轮升级谈判,双方围绕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投资、竞争政策、电子商务、农业合作、环境、政府采购等议题展开磋商。

    中国—以色列自贸区第二轮谈判,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自然人移动、贸易救济、经济技术合作、电子商务、争端解决和其他法律问题等议题展开磋商。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二轮升级谈判,中智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以及竞争政策、环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规则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证券日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截至目前,我国已签订15个自贸区协定,涉及23个国家或地区。具体来看,已签协议的自贸区有中国—格鲁吉亚、中国—韩国、中国—冰岛、中国—秘鲁、中国—新西兰、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澳大利亚、中国—瑞士、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中国—东盟等。

    据介绍,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协定有中国—海合会、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中国—马尔代夫、中国—以色列、中国—挪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升级谈判。

    正在研究的自贸区有中国—哥伦比亚、中国—摩尔多瓦、中国—斐济、中国—尼泊尔、中国—巴新、中国—加拿大、中国—孟加拉、中国—毛里求斯、中国—蒙古、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

    7月17日,上海金融学院浦东研究院执行院长肖本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这些新建自贸区协定和自贸区升级协定谈判的内容来看,都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因此协定的达成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华安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建立自贸区,可以取消国家之间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降低因为关税壁垒造成的福利损失。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通过建立区域性的贸易组织来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以此带动区域性经济发展。为了与更多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中国需要扩大对外开放。只有互利共赢,优势互补才能扩大自由贸易区的成果,加快自由贸易区的发展。

    “当前可以从三个方面扩大我国自贸区发展,一是加快中国与巴基斯坦、以色列、挪威等国家的谈判,尽快达成自贸协定;二是加快与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为我国对外经贸发展升级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三是加紧研究与加拿大、蒙古、哥伦比亚等国家建立自贸区的相关问题,尽快启动双边正式谈判。”肖本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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