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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左永刚
8月31日,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028号建议《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回复,证监会将充分研究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培训、强化独立董事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关于设立独立董事基金会的建议。建议中提出,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设立独立董事基金会,主要用于支付独立董事薪酬和其它相关费用。资金来源至少包括上市公司按年缴纳的基金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被证监会处罚的罚款。各证监局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由独立董事基金会发放薪酬。
从当前法律法规和具体实践看,实施该建议存在一定障碍:一是设立独立董事基金会并以收取上市公司相关费用和以罚款作为资金来源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发〔2014〕30号),应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新设立该类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根据《罚没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35号)第四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不利于保持证监会监管工作独立性。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管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由证监会设立独立董事基金会,直接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负责独立董事薪酬发放事宜,不利于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容易导致市场对证监会监管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质疑。
关于设立独立董事库、优化选任程序的建议。建议中提出,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设立独立董事库,由证监局根据公司的申请选取候选独立董事名单,再由公司差额选举独立董事。
该建议对于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具有积极意义,但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根据《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同时,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选聘过程作了细化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因此,选举独立董事是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指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做法与现有规定不符。
同时,鉴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沪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已启动了“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下一步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完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
关于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建立独立董事入库及考核制度,对于不能或不认真履职的,及时清退出库。建立独立董事定期述职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奖惩制度。
证监会将充分研究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培训、强化独立董事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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