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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多层次市场基础层 区域性股权市场现新发展机遇

2016-09-30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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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认为,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推进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建设以及提高全社会直接融资比例的突破口之一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期,证监会频繁调研区域性股权市场,引发市场关注。“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其中包括“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此次调研区域性股权市场之前,证监会早在去年6月底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未正式出台。业内人士预计,此次调研之后,上述文件出台预期将增强。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已设立的37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股份公司3375家,展示企业4.15万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4331.56亿元。其中,全国由券商控股或者主导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超过25家,并且多数由券商方面人士在运营市场。

    早在2014年5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是首次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写入国家文件。

    作为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的基础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融资效应正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区域性股权市场未来将成为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有机联系的重要一环。“十三五”规划已经提出在“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同时,要求“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

    目前中国经济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金融结构失衡,解决金融结构失衡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发展直接融资是一个必要手段,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必由之路。国务院2013年年底出台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就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具体政策,经过3年多时间发展,新三板已经初具规模。

    “虽然新三板已经初具规模,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这需要通过多层次服务的特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首席研究员高鹏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这个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就很重要。

    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仍未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负责人建议对场外市场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对地方股权交易市场进行合理布局。对有国家文件支持且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给予明确法律地位。

    高鹏飞认为,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推进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建设以及提高全社会直接融资比例的突破口之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也是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的基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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