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默认分类

证监会将对类融资平台发行公司债审核标准进行调整

2016-09-02 16:40

    本报记者 左永刚

    9月2日,就类融资平台发行公司债提高门槛事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在规定类融资平台公司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时,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的职能,必须结合营业收入和现金流的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市场化运行程度。

    邓舸表示,在前期实践基础上,证监会决定将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进行调整,重点关注收入来自地方政府占比情况。

上一篇:证监会重申中概股回归政策:相关政策没有任何变化

下一篇:证监会拟优化创业板发审委配置 委员减数量增“外脑”

转载 阅读(0) | 评论(0) 关键字:

免责声明: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图片、数据及图表)均为网友自发上传,如发生图片等侵权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若发现疑似图片侵权行为可发送举报邮件至3164116989@qq.com。博主所发内容仅代表博主个人观点,不构成买卖股票依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证券日报网提供博客互动平台不代表认可其观点。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博主不提供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有私下进行收费咨询或推销其他产品服务,属于非法个人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请各位网友不要上当受骗!

昵称:  登录 | 注册

减少编辑区域 增加编辑区域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2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