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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不得片面考虑银行利率水平

2019-12-03 19:13

    本报记者 包兴安

    12月3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财政部门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个别地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和国库现金管理不够规范,既带来了财政资金安全隐患,也影响了预算单位的正常支出需要。

    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遵循“先支付、后清算”原则,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

    财政部要求,有关代理银行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和稽核管理,对于存在违规垫付资金行为的分支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省级财政部门要全面了解辖区内情况,对于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规垫付资金且长期不进行清算的财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

    财政部指出,要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安全,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

    各地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要综合评估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要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估指标,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各地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的,要停止新的资金存放业务。

    同时,继续强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风险防范,省级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参与银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财务恶化、信用危机等情况,要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现金管理资金安全。

(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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