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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打出“组合拳”助力企业降杠杆

2016-10-12 23:55

    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

    去杠杆过程涉及多个交易环节,要调动市场积极性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支持。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表示,为支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债转股,财政部研究制定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戴柏华指出,不良资产处置是债转股必然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明确债权银行可以向各类实施机构来转让债权,总的要求是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范围是以实施债转股为目的债权。现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政策是允许债权银行打包转让不良债权,新的政策进一步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促进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是研究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戴柏华指出,税收优惠主要是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

    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另外,在企业的破产注销方面,现在明确企业破产所涉及清算的费用,还有企业职工工资等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规定证券化所涉及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最后对银行呆账,明确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

    三是深入推进收费和基金的管理改革。戴柏华说,在收费方面明确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对相关的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有的基金直接停征,比如价格调节基金;有的基金扩大了减免的范围,像地方教育附加等;还有一些基金把征收率降下来,比如育林基金,把征收率降低为零。不直接取消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基金是相关法律规定的,部门没有权力直接取消,为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在权限范围内规定基金征收率为零。同时,对于保留下来的收费和基金,最关键的措施就是公开透明,所有这些保留的收费基金都要进行公示。

    戴柏华指出,降杠杆、债转股的相关财税的配套政策,总体上是围绕着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的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激励企业来降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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