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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刑期增至无期

2019-03-06 00:57

    ■本报两会报道组 左永刚 姜楠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了涉及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两份议案建议情况,包括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的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目前,推动修法增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主体成本,被认为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举措。王建军表示,为确保注册制改革取得成效,必须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强化后端行政处罚的力度。但由于实践中行政处罚往往先于民事赔偿,导致来源于投资者损失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投资者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赔偿被欺诈的投资者损失,努力使投资者免受市场欺诈之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王建军建议,“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没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延长冻结、查封等证券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没款执行到位,夯实责令返还违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王建军认为,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建议“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罚金额度;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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