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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 将在八地先行上线运行

2018-07-26 23:39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将于8月31日起,在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武汉市先行上线运行。

    这是《证券日报》记者7月26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的信息。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并于5月份至7月份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开展系统试点工作。

    根据试点反馈意见,目前系统流程设计基本合理、运行比较顺畅、应用较为便捷,具备了在全国陆续推广上线的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工作衔接和系统应用推广,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8月31日起,在上述8个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第一批系统上线运行工作。

    所谓动产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比如电器、粮油等物品抵押给第三方,获取所需资金等。

    业内人士介绍,动产抵押登记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搞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等,有利于帮助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盘活动产、化解融资难题等。

    开展这项工作,旨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展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的广度和深度,延长网上办事链条,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跑腿”等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工商局积极推进系统应用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新旧系统的转换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材料规范、操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系统应用的良好氛围。积极沟通协调,推动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促使部门、企业等社会主体准确理解、适应动产抵押登记方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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