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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修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征求意见

2018-05-25 23:4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涉及债券上市预审核、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投资者权益保护、停复牌、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对体例、结构作了优化调整。

    为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的理念,强化债券准入端监管,规范债券市场全流程管理,本次修订专设“上市预审核”章节。同时,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为债券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顺应准入端监管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删除延期披露条款,同时,明确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在临时报告披露上,完善临时报告披露情形,并重点突出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重大事项。

    为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提高执业质量,做出两方面修订:一是明确为债券上市预审核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的相应责任;二是强化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

    为进一步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本次修订细化偿债保障措施的信息披露、持续监测等具体要求;明确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风险管理职责;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债券停复牌制度,明确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停复牌时,交易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可视情况强制停复牌;明确停牌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债券价格异常波动的停牌规则,进一步细化相关停复牌安排。

    在本次修订中,原《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调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提升了规则层级。此外,本次修订还进一步强化了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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