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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宝琛
“我们要多措并举,更加全面地、创新性地保护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要构筑起立法、司法、行政立体式的保护网络;要形成中小投资者的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全程式保护;要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将中小投资者的‘他为’保护和‘自为’保护充分结合起来。”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日前表示。
对此,徐明从三个层面予以进一步解释:在立法层面,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集中细致地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操作性的细则和指引。在《证券法》、《公司法》层面中增加更多的涉及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在行政法规层面,应当制定《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系统地规定涉及投资者保护的各种问题;要尽快制定《持股行权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等涉及投资者保护的系列规章制度,将股东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先行赔偿等从操作层面规范化和细致化。
同时,要将民事赔偿优先制度落到实处。应建立证券期货行政罚款的代缴收制度、行政罚款的拨回制度等,对于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制度至关重要。
在司法层面,要积极推动示范判决制度、强化证券期货纠纷证据认证制度;要积极推动司法确认管辖规定的修改,积极探索推动人民法院建立证券期货调解前置程序,借鉴国际经验,人民法院将强制调解引入证券期货领域,明确证券期货投资者申请调解的,上市公司、市场经营机构不应拒绝;人民法院支持开展无异议认可机制的探索试点,积极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的小额快裁的效力;积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推动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发挥到实处,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形成合力。
在监管层面,在进一步加大对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者的打击和惩罚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机制,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在现有机制创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的力度,进一步支持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一份子,主动行权和维权。监管部门支持有公信力和专业能力的机构,能从中小投资者自身角度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参与公司治理、关注信息披露、纠正违法行为并由此起到积极示范作用,形成标杆去唤醒中小投资者和凝聚中小投资者力量,形成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的重要力量。
要进一步加大以中小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力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投资者建立对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评价体系,由国家设立的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从中小投资者的评价中形成评价上市公司等市场经营机构的红黑榜单制度。
此外,要进一步严格独立董事制度,促进独立董事进一步地发挥自身独立公正的作用。从遴选程序、考核机制、利益安排等诸多方面独立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使独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