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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顶层设计出炉 证监会担三职责推四举措

2017-02-03 01:2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含)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从市场定位、监管体制、经营机构、监管底线、合格投资者、信息系统、区域管理、支持措施等8个方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了规定。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近日邓舸表示。

    他同时介绍,《通知》要求证监会主要承担“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等三项职责。同时,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出台“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合作对接机制,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工作”等四项支持措施。

    邓舸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不是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主体,目前少数省市设立了多家运营机构,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也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甚至酿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在运营机构方面,《通知》明确,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含)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

    “这意味着区域性股权市场或将迎来兼并潮。”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的发展重心在公开市场,而作为私募性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却基础薄弱,需要尽快补上这个“短板”。《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邓舸表示,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之外,探索开展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服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不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在操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变相突破私募发行界限、投资者适当性未有效落实、跨区域发行等不规范行为,存在较的风险隐患,与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

    对此,《通知》明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通知》发布前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已经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挂牌转让的,要限期清理。

    “下一步,将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其他证券服务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推出。”证监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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