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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批违规岂能成为逃避惩罚的借口

2014-06-25 07:05

        南纺股份余波未尽,莲花味精又粉墨登场,违法违规前仆后继,背后是法律的缺失,更为重要的是轻打轻罚。
     莲花味精6月14日公告,公司前期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公司从2006-2009年连续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等违法事项,证监会决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公司董事长等相关人员一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2006年,莲花味精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涉及金额2.96亿元。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2007年虚增利润1.944亿,2008年虚增利润3亿元,使两年利润均扭亏转盈。
  笔者认为证监会这是选择性执法,混淆了信批违规与财务造假的区别。因为证券法3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该规定是指莲花味精没有向监管机关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或者在指定媒体公布,实际上莲花味精已经报送了相关报告,从形式上来说,莲花味精尽到了信批的责任和义务。证券法第67条列举了重大事件披露12种情形,其中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但问题就在这儿,莲花味精不是没有披露财务报告,而是不承认自己公司亏损,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的方式让公司变成盈利,因此莲花味精不是不披露财务情况,而是构成欺诈,是一种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是一种重大证券违规行为,与信批违规具有本质性不同。
  至于信批违规方面,也不是没有问题,那就是隐瞒了两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2.96亿元延迟公布财报数据等。
 从处罚结果来看,信批违规与财务造假显然是不同的,信批违规的处罚是依据证券法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点证监会是做到了,但问题是证监会的处罚依据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第一百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莲花味精显然符合公司法157条之 二和三的规定。也符合158条之规定,证监会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终止其上市资格。公司法是母法,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子法,
  实际上证券法也有类似规定,执法机构完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终止其上市资格,退一步讲最差的也可以使用兜底条款暂停其上市资格, 第五十五条规定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使证监会未能让莲花味精退市,上交所照样可以依据证券法赋予自己的权力停止莲花味精的上司资格。但两级监管机构都让莲花味精苟延残喘。
  肖钢主席多次强调要依法治市,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因为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石。笔者认为其内涵就是要体现“罪责相符,罚当其罪”,违法主体犯了多大的罪,就应该让其承担多大的责任,钉是钉铆是铆,而不是人为的予以开脱减轻对其处罚,也不能选择性执法避重就轻敷衍了事,让法律严肃性成为笑柄。
   打一个不太妥当的比方,某人杀了人,为了躲避追捕,半夜偷东西被抓,最后法院判定嫌疑人偷东西入狱一年而没有以杀人罪量刑,这是不是很可笑,莲花味精是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但处罚它的却是采用信息违规披露,显然是把信息违规披露作为挡箭牌,把财务造假行为遮掩了起来,让莲花味精逃避了退市的麻烦,虽然两者性质不同,但道理是一个样的。
     莲花味精财务造假的用以较为明确,但就是保留上市地位,在中国上市资源就是财富,惩治造假也要釜底抽薪,剥夺其上市资格。 证 监会主席肖钢近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年会上发表演讲时说,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重点解决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如何退市这一难题。如重大违规退市的法律依据、出现重大违规行为要不要退市、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重大违规、如何退市等问题都需要明确。从莲花味精来说信批违规与财务造假在内涵上有一定的联系,但在性质上还是具有明显的不同,《公司》和《证券法》都有专门条款予以解释,正是有了财务造假的前因,才有违规披露的后果,因此选择执法依据就要以前因为主,后者为辅,或两者一起处罚。南纺股份财务造假也是以信息违规披露结案,莲花味精亦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搞清楚信批违规与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的界限问题。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或者延迟披露可以算是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但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就不能按照信息违规披露处理,如果两者皆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数罪并罚,不能简单以信批违规处罚了事,应该按照重大证券违规行为和信批违规并罚一起来结案。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把任何重大违规行为都往信批违规上靠,或者干脆把信批违规作为一块遮盖罪恶的遮羞布把一切罪恶遮掩起来,让从严治市依法治市成为笑谈。如果证监会不亮一亮明晃晃的法律之剑,斩落某些违规主体,违法犯罪行为将次第而来,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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