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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3万亿元私募基金热盼完善行业立法

2019-10-21 01:10

    ■本报记者 刘琪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经过30来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基金数量和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显示,截至9月底,在协会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4399家,存续备案的私募基金79720只,管理基金规模13.40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3.79万人。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主持召开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上指出,当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同时,当前行业仍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的问题;一些机构合规意识不强,规范化运作水平不高;一些行业乱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风险事件频发。要深刻汲取教训,正视问题,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共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要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规律,从四个方面助力私募股权行业发展。其中之一就是要坚持行业定位,逐步出清“伪私募”。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抓紧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近年来,对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的制定一直在持续推进。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的55件立法项目中唯一由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立法项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也曾呼吁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感的遗憾。洪磊指出三点:

    一是,应当从基金的实质出发,强化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建立投资组合、精选投资标的的义务,厘清投资与融资的边界,避免为投资人利益服务的投资工具沦为融资通道。

    二是,应当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明确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部分的具体要求等。

    三是,应当允许基金募集职能和投资顾问职能分离,促进专业化分工;鼓励有资金募集优势的专业机构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

    投中研究院院长国立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完善行业立法,对于推动私募股权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我国新旧动能转化和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等意义重大。从本质上来讲,对于完善我国直接融资的生态体系以及创投生态体系建设而言,立法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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