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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向杲
近期,保监会又向卷入“侨兴债”风险事件的浙商财险开出罚单,曝出该公司五大问题,涉及业务、人员聘任、内控管理等多个方面。而被罚款202万元、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的处罚对浙商财险乃至保险全行业都敲响了警钟。
经保监会调查,浙商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
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1.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2.超时限延迟立案。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调整估损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精算责任人罗百文,对上述删除数据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超时限延迟立案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有关负责人孙大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浙商财险提出了申辩意见,对导致公司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请求对该公司及相关个人酌情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保监会经复核认为,浙商财险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因此,对浙商财险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金武警告并罚款6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施雪忠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龚昀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是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金武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施雪忠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龚昀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三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高秉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余斌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罗小玲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夏爱明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罗百文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是浙商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高秉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大庆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五是浙商财险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处罚措施中,对浙商财险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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