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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共巨灾保险累计赔付1.29亿元 商业巨灾保险尚未全面启动

2020-08-04 17:44

    本报记者 冷翠华

    今年,我国南方遭遇严重的洪涝灾害,巨灾保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宁波市作为试点巨灾保险较早的城市之一,其试点取得了哪些方面的经验,目前尚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近日,《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

    《证券日报》:从2014年推出财政买单的公共巨灾保险以来,整体运行情况如何?

    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市自2014年11月开始,财政每年出资购买公共巨灾保险。项目以3年为一个周期,2021年开始第三轮升级。成功经受住多次台风大灾考验,累计为全市20.69万户次受灾民众支付赔款1.29亿元。

    《证券日报》:宁波在商业巨灾保险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公共巨灾保险和商业巨灾保险的定位主要区别是什么?

    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在商业巨灾保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16年在鄞州区开展以洪水为主要灾因保障的小微企业巨灾保险试点,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助。截至2020年上半年,宁波辖区保险机构共承保小微企业5926家次,提供保障累计26.02亿元。项目累计向277家遭受水灾、火灾等保险事故的出险小微企业支付赔款712.95万元。

    公共巨灾和商业巨灾保险是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巨灾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要体现政策普惠性,还要体现特惠性,通过开发满足社会大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内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基本风险需求。公共巨灾保险由政府出资体现广覆盖、低保障、保基本、普惠性的原则,商业性巨灾保险由市场提供,政府引导,个人自愿购买,体现保障的个性化和多样性。

    《证券日报》:宁波的巨灾保险运行以来取得了哪些经验?

    宁波银保监局:取得经验主要有三个方面。宁波市在完善巨灾保险工作机制运行过程中,既注重发挥政府在灾害救助中的主导作用,又着眼创新保险在完善社会治理方式、社会风险管理和灾害救助体系中的独特功能,促进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公共救助体系的建立,实现“政府掌舵,市场和社会组织划桨”的效果。

    第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了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巨灾保险实现了重大灾害事故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散,减轻了政府的救助压力。保险机制的引入,打破了灾害损失救助主要靠政府的“惯性思维”,促进巨灾损失补偿由政府为主导向政府与市场有机协同配合的模式转变。保险业通过为广大城乡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供损失补偿,起到大灾中安抚群众、稳定社会情绪的作用。

    第二,提升社会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公众保险意识。保险业全程参与灾害救助,将过去事后的单纯政府救援转变为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事前安排,有效减轻政府抗灾救灾压力,提高社会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保险业积累的大量风险灾害数据,为下一步搭建巨灾保险灾害数据平台,开展灾害预报、灾情研判、救助实施等提供准确的量化依据,为绘制巨灾保险风险地图提供了有效支撑。

    第三,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平滑财政预算。政府投入5100万元财政资金,为全市居民购买7亿元的风险保障,通过保险机制将灾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转变为事前财政、集体、个人较少花费的保险安排,有效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将过去灾后财政、社会不可预知的重建资金,转化为固定支出的保险制度性安排,有效平滑了财政预算。

    《证券日报》:宁波的巨灾保险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巨灾保险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赔触发条件较低,每个家庭能得到的财产损失救助也比较有限,一旦在灾害中遭遇重大损失,难以通过现有的巨灾保险机制给予有效救助。

    二是巨灾风险的分散性不足,不利于巨灾保险的稳健经营。以宁波为例,台风、暴雨侵袭频繁,且宁波地域狭小,一次巨灾就可能引发全市受灾,并造成险种经营的剧烈波动。

    三是保险费率厘定缺少数据支持。从近几年赔付情况看,理赔数据波动较大,住房受淹损毁、人员伤亡等灾害损失基础数据仍处于积累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费率厘定机制,需要长时间综合考察费率的合理性以及动态地调整费率。

    四是商业巨灾保险推动滞后。宁波在建立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后,就积极研究制定居民家庭财产商业巨灾保险方案,但由于存在较大逆选择风险,目前未正式启动。

   《证券日报》:下一步宁波巨灾保险有怎样的发展规划?

    宁波银保监局:下一步,宁波将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考虑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步纳入巨灾保险体系,丰富巨灾保险的产品供给,在做好公共巨灾保险基础上大力推广商业巨灾保险,将政府推政策性保险和市场推的商业性保险结合起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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