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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2023-11-17 13:06

    本报记者 谢若琳 见习记者 寇佳丽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11月17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以及两个附件。

    工作目标方面,《通知》明确,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通知》提出,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依据《通知》,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通知》表示,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共涉及五个阶段,分别为试点申报、产品准入试点、上路通行试点、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

    四部门将及时评估车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试点相关内容要求。

    针对《通知》,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番启动试点工作是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的客观需要,是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效率的重要途径。

    上述负责人指出,智能网联汽车是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的基本单元之一,是联结能源、交通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关键节点,是推动“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量产应用,带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践自动驾驶、车路协同、共享出行等商业模式,有助于提升社会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通行效率,推动汽车与新能源、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产业融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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