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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应该强调“仪式感”

2018-05-31 00:34

    ■桂小笋

    信息披露、投资者多渠道和公司交流,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基本情况、通过已知的公开信息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方式,而信息技术的进步,也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航节能股价闪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投资者强烈的关注,而随后的媒体报道,又使得关注度再次提升,进一步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函。

    首航节能董秘认为,媒体在未发送采访提纲、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致电公司,这不能算采访,董秘的交流,是出于“安抚”投资者的“一片好心”。笔者对此不能认同。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报告、公开采访皆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渠道,在未了解公司是否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任何引发市场猜测的言语,都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

    假设,此次致电董秘的确实是一位投资者,在获悉上述内容之后,在公开渠道以投资者的身份发表上述董秘言论,是否会一样造成更大范围内的投资者担忧情绪?

    因此,信息披露最为重要的是披露提及的内容,而不是披露所使用的“仪式感”。董秘坚持认为,媒体未表明身份、未发送采访提纲即不能算接受采访。强调采访的“仪式感”,以突出自己的程序正义并不是此次事件的关键,此次引发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来自于未经过“仪式感”而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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