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默认分类

宁波证监局问询东睦股份 管理层持股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7-01-12 01:14


    ■本报记者 桂小笋

    1月10日,东睦股份发布了多则公告,称股权有所变动。

    根据公告显示,东睦股份的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睦金属)和宁波旭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旭弘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睦金属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230万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宁波旭弘投资管理的旭弘铭远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旭弘铭远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上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芦德宝等31人作为投资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旭弘持有上市公司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旭弘通过管理的旭弘铭远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22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

    从公告内容来看,此次上市公司管理层持有的基金获得公司的股权,目的是为了激励公司管理团队,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质疑,此举或意味着公司管理层将入主公司,理由是此次获得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和公司的另外两个机构股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宁波证监局向东睦股份问及,关注到公司2017年1月10日的系列公告,要求公司说明宁波旭弘投资管理的旭弘铭远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支由上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芦德宝等31人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与公司的另两个股东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披露;如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详细说明原因。

    东睦股份去年的三季报显示,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公司已知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此外公司已知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与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以及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按照公开数据计算,如果宁波旭弘投资和东睦股份的第二大股东和第四大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超过目前的第一大股东。

上一篇:10家养殖公司去年净利润增幅有望翻番 温氏股份净利润超百亿元成创业板“独一份”

下一篇:两市首份年报“开门红”:北特科技净利润同比增两成 拟10转增15

转载 阅读(0) | 评论(0) 关键字:

免责声明: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图片、数据及图表)均为网友自发上传,如发生图片等侵权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若发现疑似图片侵权行为可发送举报邮件至3164116989@qq.com。博主所发内容仅代表博主个人观点,不构成买卖股票依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证券日报网提供博客互动平台不代表认可其观点。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博主不提供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有私下进行收费咨询或推销其他产品服务,属于非法个人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请各位网友不要上当受骗!

昵称:  登录 | 注册

减少编辑区域 增加编辑区域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2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