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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负责人实行分类考核 薪酬将与经营业绩挂钩

2016-12-2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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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考核办法改变了以往“一刀切”式的管理,任期激励收入根据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本报见习记者 杜雨萌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受产能过剩、市场需求低迷等因素影响,一些中央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近日,国资委公布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央企监督检查情况,其中违规违纪、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国有权益受损、企业负责人履职有待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被指出。

    业内人士认为,央企负责人考核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情况而单纯设立严格考核,不仅无法真实测评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同时也容易遏制负责人工作热情,妨碍企业改革和正常运行。

    为改变以往“一刀切”式的管理,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强调,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下一步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点行业和关键性领域,公益性企业,以及充分竞争领域和商业性企业的央企负责人将采取不同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分四个级别,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据记者了解,《考核办法》从五方面做出了细化安排,一是分档设置考核目标值,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作用;二是基于企业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考核,提高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突出经济增加值考核;四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五是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完善董事会企业考核。

    其中,在基于企业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考核时,《考核办法》指出,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相关考核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此外,为强化分类考核基础管理,《考核办法》设立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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