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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范PPP项目合作 严禁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2017-05-05 01:26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协调,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随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指出,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该通知提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

    同时,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社会资本来讲,参与PPP项目最终需要盈利,尤其是周期长、投入大的公共项目,投资回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社会资本参与要有地方政府给予优惠条件、收益保证或者把此类项目和盈利性资产结合起来降低风险。

    “从目前看,地方政府推进PPP项目受到了政策的影响,变相负债融资的方式推进PPP项目的简单操作手法受到了约束,地方政府应该在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发掘适合PPP模式的项目,精算公共项目的成本、收益和风险,采取把社会资本参与收益率较低的公共项目、在社会资本参与具有较好收益的政府项目相互结合等创新性方式推进PPP项目的实施;二是地方政府应该重点强化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信任水平,降低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成本。”曹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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