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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进入深水区 员工持股试点大扩围

2018-09-19 23:46

    主持人孙华:发改委等八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今日本报围绕混改中的推进混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财税支持三个方面给予详细梳理。

    ■本报记者 沈明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不动存量、同股同价、现金入股、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等原则,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见》与两年前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也就是“133号”文相比较,主要有三方面进展:

    一是试点企业数量放开。此次的意见明确,试点企业不受“133号”文规定的数量限制。

    “133号”文要求,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二是试点企业名单的确定主体发生变化。此次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而“133号”文中的规定是,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三、试点企业所属行业大幅放宽。此次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之前发布的文件,重要领域主要指的是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领域。

    在“133号”文中,对试点企业的要求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文件还特别明确,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行业范围较两年前有很大扩展。

    不过,有律师团队提醒,对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要避免福利性持股和全员持股,且持股人员必须在公司关键岗位上,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或较大影响。要把股份真正集中于企业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体现了员工持股激励人力资本的初衷,有利于形成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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