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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01-09 22:09

    本报讯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表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记者/包兴安)

(编辑 李波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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