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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重磅指南来袭“大数据杀熟”面临严监管

2020-11-11 23:51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今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消费者遭遇“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将被严格监管。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传递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有助于营造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和规范平台经营者合规经营,维护平台经营的秩序,促进线上消费的合理和公平,保护消费者利益,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线上经济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双11”促销期间,强迫商家“二选一”等竞争失序问题突出,对此,征求意见稿作出具体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对不同的滥用行为进行解释和列举,包括大数据杀熟、正当理由的认定问题等,对实践有很高的指导价值。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如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等行为,也算垄断。

    “平台经济领域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新经济、新领域和新模式。这种平台经济通过规则设定和信息资源可以垄断和控制平台经济的交易价格,实施对自由交易市场的干预和影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断加强反垄断监管,对于限制平台经营者的不当操作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权益和利益,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和稳定的保护作用,有利于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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