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默认分类

资本市场财务打假升级 年内13家上市公司被罚

2020-07-14 00:30

    本报记者 包兴安

    7月12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会议,研究全面落实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这是今年4月份以来,金融委第四次关注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仅从资本市场的相关处罚公告中就可以看出,“零容忍”带来的震慑强度。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梳理,今年以来截至7月13日,有13家上市公司涉及财务造假被罚,还有9家上市公司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也有因涉及财务造假将被处罚。专家认为,严打财务造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证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证监会立足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总体目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强化协同,严格标准,优化机制,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

    对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

    今年以来,金融委和证监会多次强调严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月7日、4月15日、5月4日、7月12日,金融委召开的会议都提出要坚决打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其中,7月12日召开的会议表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会议提出了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加快调查、处罚、移送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等七项举措。

    证监会也多次表态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月15日举行的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屡有发生,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6月18日,易会满在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环境。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6月6日举行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表示,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可以看到保护投资者权益、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贯穿了资本市场改革的各项工作。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严打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表明了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的决心和态度,决不能让投资者为企业造假买单。同时,也意味着打击财务造假将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相关监管部门也将会硬起手腕,做到违法必究。

    需强化“三道防线”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伴随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执业、“看门人”作用缺失的问题依然突出。

    例如,7月10日,因某公司财务造假,证监会对其保荐机构重罚。相关保荐机构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同时证监会暂不受理其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5月14日,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在审计新绿股份项目中存在出具虚假记载报告等行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5万元,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信息有效公开是注册制实施的关键。财务会计信息作为一门专业语言,是架接上市公司与股东等外部人员的重要渠道。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财务信息进行客观独立的审计和评价,有助于夯实股东履行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评价和监督的义务,对督促上市公司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谈及在注册制下,如何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崔志娟表示需要强化“三道防线”:首先,需要强化诚信意识。注册制下要遏制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核心需要培育上市公司的诚信文化,从思想上不愿造假。其次,需要强化审计评价质量,注册制下要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关键需要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使上市公司不能造假。最后,需要加大处罚力度,注册制下要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加大处罚力度是消除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处罚的威慑作用,使得上市公司从根本上不敢造假。

    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刑罚不足的短板亟待补齐。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了证券犯罪规定,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上一篇:6月份五大期货交易所查处异常交易行为160起 专家建议采取更严厉惩戒措施

下一篇:财政政策力度空前 部分新增财政资金已直达市县基层

转载 阅读(0) | 评论(0) 关键字:

免责声明: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图片、数据及图表)均为网友自发上传,如发生图片等侵权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若发现疑似图片侵权行为可发送举报邮件至3164116989@qq.com。博主所发内容仅代表博主个人观点,不构成买卖股票依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证券日报网提供博客互动平台不代表认可其观点。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博主不提供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有私下进行收费咨询或推销其他产品服务,属于非法个人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请各位网友不要上当受骗!

昵称:  登录 | 注册

减少编辑区域 增加编辑区域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2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