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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等多类机构齐上阵 逾1.5万亿元债转股进入“施工期”

2018-02-09 00:12

    ■本报记者 包兴安

    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力量,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现有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分析人士认为,债转股相关实施机构不断壮大,将推动债转股进程提速。

    “加强债转股实施机构力量既符合当前政策倾向,又能有效盘活不良资产。”如是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张明照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债转股的推进将加快实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目标。

    目前除了银行、保险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都被获准参与债转股。

    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各类实施机构已与102家企业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协议金额超过15000亿元。国有五大银行的债转股子公司均获批开业,多家中小银行也相继与企业签署了债转股协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出台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引,规范引导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提高质量,推动已经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金额尽早落实,切实降低企业负债率。

    张明照表示,债转股推进速度越快,杠杆率过高的情况改善就会越快。目前,国家出台的一揽子政策为债转股落地扫清了部分障碍,有利于激发市场参与债转股项目的热情。

    根据各家银行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建行已与全国42家企业签订了总额达5542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其中11家客户15个项目落地资金633.8亿元;截至农银投资成立之日,农行已经与15家企业签署总额约2300亿元债转股合作协议;截至目前,工行与31家企业签订了债转股协议,总金额4000亿元,主要涵盖能源、交通、冶金、装备制造、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对象是央企和地方国企;截至2017年年底,交通银行与11家企业签订了总额1200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商业银行本身对银行信贷业务比较熟悉,银行系债转股实施机构落地,有利于债转股工作更加专业、更有效率地推进。成立专门的子公司来持有企业股权,一方面可以合理规避《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做好子公司与母银行的风险隔离。

    值得关注的是,在综合措施作用下,我国企业杠杆率呈稳中趋降态势,初步遏制了杠杆率快速上升的势头。截至去年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5.5%,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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